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协同创新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了大力提升我校协同创新能力,规范学校各类、各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湘教发[2012]66号)、《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湘教发[2012]68号)、《湖南农业大学2011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湘教大通[2014]21号),特制定《湖南农业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协同创新管理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湖南农业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加快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提升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协同创新能力,为国家重大需求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遵循“需求导向、协同创新、改革驱动、特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多元、动态、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围绕提升学校创新能力开展体制机制创新。
第四条 中心实行“学术特区”管理,突破知识与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目的,着力提升我校解决国家重大需求和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示范带动学校全面深化改革,加快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步伐。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提升创新能力的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学校2011协同创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2011计划”的组织与实施,负责对由我校牵头组建的各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以及对学校作为协同参与单位,参与校外协同创新中心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中心是学校与其他协同创新单位合作成立的科技研发机构,建立统一的学术和行政决策指挥体系,设置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或科技委员会)、中心主任委员会三级管理体系,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由相关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重大事项协商与决策、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审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学科发展前沿、有深厚学术造诣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负责审议中心科学与技术的总体发展路线,审定研究方向、目标与任务,以及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中心主任委员会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各创新平台、创新团队负责人等组成,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据“协同创新、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协同创新单位协商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章程。中心主任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依据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中心的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校外协同登记审批制度。凡参与校外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工作的个人、团队、平台需在学校2011协同创新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并经相关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并签署相关协议后,方可加入校外协同创新中心。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协同创新中心在人事、财务、科研、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行政管理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其各项工作直接对学校负责,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工作总体目标为中心提供必要条件,中心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中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探索建立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管理模式,实行“三自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即根据学校工作发展需要核定总体人事编制及相应经费预算,中心人员由中心自主设岗、自主选聘、自主考核。
第十二条 中心以任务为牵引,在“流动不调动”的原则基础上,推动中心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人员聘用与流动,优化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打造在国际上和行业上强竞争力的领军人才与团队。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要充分利用其优质资源,探索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
第十四条 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大力推动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倡导导师组合作培养制度。实行研究生课程交叉授课,积极推动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学分互认。研究生、本科生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中心的重大课题和重大任务。
第十五条 形成以需求为导向、以任务为牵引的研究模式,充分发挥中心的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加强与科研院所、企业等协同单位的协同合作,形成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和各具特色的科研组织模式。
第十六条 瞄准国家、行业需求,紧跟科技发展动态,凝聚国内外创新力量,汇聚校内外创新要素,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着力使中心成为重大科学问题的发现源,创新成果的产出源。
第四章 资源配置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资源,集中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发挥优势和特色学科的汇聚作用,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形成资源高效利用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立专(兼)职科研岗、专(兼)职管理岗等岗位。中心聘用的校外人员纳入中心的兼职人员管理系列,享受学校的相应资源。中心不再续聘的人员应回原单位的相应工作。
第十九条 中心建立以任务为导向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工作完成的质量,可向中心人员发放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中心科研人员与相关学科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在相关学科开展教学工作,相关学院可以根据其工作内容和效果给予一定的薪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学科研究平台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中心科研人员开放。中心可根据参与研发的平台教辅人员的贡献大小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单列国家级、省级中心的研究生招生指标。中心可在校内外优先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进行重大科研项目与重大科研成果申报时,给予中心优先推荐。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创新力量和资源,积极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等建立实质性合作,把中心建成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
第二十五条 学校面向中心设立国际合作专项,推动中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优先支持中心的教师和研究生参与高水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研究生、本科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就业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建立知识产权收益制度。对中心多个单位共同产生的知识产权,可通过协议或股份制的形式确定各参与单位知识产权的贡献、归属和权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根据来款渠道实行分类管理,专项资金须依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学校2011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对每个校级中心,学校在建设期内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资助。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认真制定和执行中心发展规划,认真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验收和阶段性评估、考核,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检查、验收、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中心建设期内,须在研究课题立项、成果奖励评审、创新平台建设、学科建设或拔尖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突破。
第三十条 对在中心的推进建设中进展不畅、建设任务严重滞后的,学校责令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中心,学校有权停止经费资助,有权替换中心有关负责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先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应用推广、试验和工程技术及管理服务等不同类型人员和不同团队采用不同的考评办法,充分调动中心人员的主动性、创造性,全方位激发中心内在的创新驱动力。
第三十二条 对中心的考核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建立综合评价和退出机制,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学校2011协同创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