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协同创新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加强学校 “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14]42号),特制定《湖南农业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协同创新管理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湖南农业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湖南省“2011计划”实施有关要求以及有关财经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2011计划”财政专项资金: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支持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
(二)其他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支持资金;行业部门、企业投入资金;学校、协同单位支持资金及中心有关收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支配、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专项资金纳入学校年度预决算,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约束的制度、机制。
第五条 中心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中心主任是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把握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预算管理。中心应结合中心建设任务、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和有关财经法律制度,编制切合实际的资金预算。
(一)资金来源部门有预算要求的,中心应按照资金来源部门有关要求编制预算,并按资金来源部门批复后的预算执行。
(二)没有预算要求的,中心应根据建设任务需要自行编制预算,报学校2011协同创新管理办公室、计财处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中心专项资金预算经学校审核,纳入学校年度收支预算,并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须按预算申报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开支,符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不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九条 “2011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的开支。
(一)创新团队建设。指中心引进优秀人才支出、团队运行支出、聘用全职人员的工资性费用、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以及根据创新团队绩效情况给予的一定绩效支出。本人已有工资性收入的,其工资性收入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专项资金中重复列支。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得用于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不得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指中心在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课程体系内容与方法改革等方面所需要的开支,包括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学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
(三)合作交流。指中心用于合作交流的开支,主要包括差旅费、学术交流费等。从严控制出国经费支出,出国(境)前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公派出国审批手续,报销费用按国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日常运行。指中心日常运行中所必需的开支。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取暖费、会议费和管理人员的差旅费等开支。
第十条 “2011计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可按不高于到位经费20%的比例用于专用设备购置与维护。包括创新任务租赁、购置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护等。
第十一条 学校支持的校级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可用于创新团队绩效支出(不超过20%)、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日常运行等;省级配套和学校配套至国家级、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专项资金还可用于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开支。
第十二条 除国家财政、省财政来源、学校支持的经费以外的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要求和协议规定范围开支。
第十三条 严格专项资金外拔管理。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校可根据中心相关协议、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及要求,将协同单位所需资金拨付协同单位。资金外拔时,须签订有效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协同单位及负责人必须按资金预算要求开支,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明细表,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凡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实施执行。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或协同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2011计划”建设内容之外的各类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2011计划”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科研项目等支出。
第十六条 “2011计划”各类资金报账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执行学校财务报账、结算制度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中心建设工作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当年用款需达到85%,当年下达的需两年内使用完毕。如按规定未执行完毕的,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留用或由财政收回。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中心专项资金全部列入学校年终决算。并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和相关财务制度,由学校计财处会同中心编制中心年度决算上报主管部门。上报决算时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接受学校审计、监察的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条 对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冻结或收回其经费,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机制。学校计财处会同2011协同创新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权对其他协同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检查。对于经费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绩效差的协同单位,责令进行整改。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协同单位,学校和中心有权从该体系中将其除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中心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2011协同创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