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湖南省贯彻<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财教〔2016〕62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有关通知要求,为做好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及方式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采取因素法分配,为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设置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四个方向:
1、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企业、高校、科技馆以及非地市级以上的科研机构都不属于此类支持的范围。
2、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基地)、 新型研发组织、国际合作基地等。
3、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包括科技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
4、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省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过于偏重市场开发的企业项目不予支持。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湘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的申报承担单位和实施主体。预算关系在中央的机构不属于本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中央在湘高校、科研院所等中央预算单位及企业不在支持范围。
2、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应对所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推荐单位应对其审查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政府公务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含)以下,拥有较强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过去3年内,在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中无不良记录。
4、在研或未结题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得以相同内容多头申报。项目团队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可牵头1项参与2项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或专项资金项目;承担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长期不验收结题的单位和原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5、项目支助方式主要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登陆湖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www.hnst.gov.cn),点击进入“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信息系统”),注册后登录进行申报。已有注册账号的申报人无须再次注册。
2、申报人直接在“信息系统”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推荐时不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待立项后,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申报书纸质材料一式两份(A4纸,简装成册,含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再上交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复审不通过的项目,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补充材料或其他项目补充申报。
4、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复审合格的项目,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审议,并确定立项项目。
四、申报时间
3月4日前,申报人必须完成系统填报;3月5日,学校推荐上报。
五、咨询方式
校科技处科技计划管理科 曾桦 84638416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