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1计划”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主要包括中心的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根据地方、行业部门、企业、高校的规定和“2011协同创新中心”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统筹规划,分年实施;分类支持,动态调整;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第五条 凡使用“2011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纳入牵头高校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2011计划”总体规划,确定经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建设周期内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同时预留一部分资金,根据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对建设成效显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好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经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周期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统筹考虑中心建设需求以及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高校自筹资金等,自主编制“2011协同创新中心”年度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按程序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牵头高校可根据“2011协同创新中心”相关协议、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将协同单位所需资金拨付协同单位。
第十条 “2011计划”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2011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的开支。
(一)创新团队建设。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创新团队绩效情况给予的一定奖励。不得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课程体系内容方法改革等方面所需要的开支,包括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学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
(三)合作交流。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用于合作交流的开支,主要包括差旅费、学术交流费等。从严控制出国经费支出。
(四)日常运行。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中所必需的开支。
第十二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2011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助、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2011计划”建设内容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2011计划”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科研项目等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牵头高校应将“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牵头高校上报决算时需对“2011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六条 牵头高校应加强管理,确保“2011计划”工作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2011计划”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及有关主管部门将对“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牵头高校应督促“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真整改。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牵头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及协同单位要建立健全“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2011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和参与单位负责人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首要责任。牵头高校对专项资金使用要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承担管理责任。牵头高校有权对其他协同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于经济活动不规范的协同单位,责令进行整改。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协同单位,牵头高校和“2011协同创新中心”有权从该体系中将其除名。
第十九条 牵头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及协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确保“2011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2011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作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年度检查和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凡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高校,财政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扣减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牵头高校根据本办法,结合“2011协同创新中心”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