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8〕9号,见附件1)的要求,在前期地方标准清理复审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地方标准自查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已下达制定计划的地方标准,如超出制定范围的立即终止;对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尤其是可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工业产品标准依法复审并予以废止。
二、自查对象
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以及2016年以来已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具体清单见附件2。
三、自查方法
标准归口单位组织起草单位成立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专家组,提出本领域地方标准及制修订项目自查清理建议。从标准制定范围等方面逐项自查,得出废止、修订和继续有效等结论,填写《地方标准自查清理结论表》(附件3)、《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自查清理结论表》(附件4)、《地方标准(计划)自查清理结论汇总表》(附件5),由主要起草单位、归口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一)地方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论为“废止”:
1、已公布实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2、无行业归口部门的;
3、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产业或民生等政策的;
4、标准对应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已被淘汰,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的;
5、不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6、存在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条款;
7、标准没有实施效益或无人使用。
(二)地方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论为“修订”:
1、没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有行业归口部门;
3、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以及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要求;
4、无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条款;
5、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产业或民生等政策;
6、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普遍性;
7、技术水平一般,能够基本反映当前技术水平;
8、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引用以及企业等组织实施。
(三)地方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论为“继续有效”:
1、没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有行业归口部门;
3、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以及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要求;
4、无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条款;
5、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产业或民生等政策;
6、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普遍性;
7、技术水平先进,能够反映当前技术水平;
8、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引用以及企业等组织实施。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内容不能够满足当前技术和产业发展,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周期超出2年,逾期仍未完成;无法完成的计划项目,结论为“废止”。
四、结论处理
(一)地方标准
结论为“废止”。由省质监局依法公告废止;
结论为“修订”。由归口单位提出修订建议,省质监局按程序列入地方标准修订计划;
结论为“继续有效”。由省质监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
(二)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由省质监局撤销计划。
结论为“继续有效”。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
五、工作要求
(一)按标复审。严格按照《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认真、细致、科学、严谨开展地方标准自查清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时报送。请各标准归口单位、起草单位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地方标准自查清理结论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自查清理结论表》一式两份(含电子版)、《地方标准(计划)自查清理结论汇总表》(仅需电子版)报送省质监局标准化处。
省质监局标准化处联系人:段向阳 王斌 周云 刘灵宁
联系电话:0731-89967052 89967047
校科技处联系人:刘双清84638416 电子邮箱:hnndkjc@163.com
附件1 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2-3 湖南省地方标准(计划)清单
附件4 地方标准自查清理结论表
附件5 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自查清理结论表
附件6 地方标准(计划)自查清理结论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