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省级科技推广项目的通知

时间: 2014/07/01   作者: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申报工作,严格项目管理,发挥项目效益,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科技含量,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和《关于申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省级科技推广项目的通知》(湘农综[2014]3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我省农业科技推广的工作重点,现就2014年省级科技推广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具有品种、技术等科研成果的省级农业科研院(所)、农林水等技术推广单位,农业高等院校均可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必须与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一致,增产增收潜力大、经济效益显著,农民需求迫切,并易于接受和推广。

    (二)项目承担单位需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良好的示范推广经验。要求参与项目的专家熟练掌握新品种的特性、配套栽培技术,并保证所推广的品种和技术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负责推广工作的技术团队必需熟悉项目区情况,示范推广经验丰富,并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到项目区进行品种推广和技术服务,能在作物生长的关键时期在项目区现场实地蹲点,能做好项目区农民示范推广技术指导及培训等工作。

    (三)申报的项目具有连片1000亩以上示范规模,能产生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规模效益,并选择在近三年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实施。 

    三、立项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典型示范”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竞争立项。

    四、扶持重点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级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新品种、良种繁育技术、作物栽培技术的推广,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以减少化肥和农药施用量、实施先进适用节水灌溉、增强病虫害防治能力建设等先进适用技术。

    五、管理模式

    (一)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验收制。各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科技推广项目实施计划,省农开办负责批复项目计划。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批复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完工后,承担单位应向省农开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工作总结,省农开办将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二)财政资金实行报账制。计划批复下达后,各项目单位凭省农开办计划批复和资金下达文件,申请预拨部分财政资金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各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账手续。未按计划批复实施项目或违规使用预付财政资金的,一律不予报账:并收回预付财政资金。

  (三)财政资金开支范围。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工作环节中发生的生产资料费、培训费、检测化验费、小型仪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及差旅费。   

    六、申报要求

    (一)项目数量:各申报单位对项目进行认真初选,限额向省农开办推荐。

    (二)资金规模:每个项目拟安排财政资金20-50万元。

    (三)申报形式:省直农林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统一申报(学校文件由科技处统一办理),省农开办不直接受理所辖科研所或院系上报的项目。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申报书》(文本格式见附件)认真编制,于2014年7月24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报校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曾桦  84638416  杨友才  84635380

    电子邮箱:hnndkjc@163.com

附件: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申报书(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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